第十一条 各地校友会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适当的程序,可成立“湖南科技大学某地校友会”或“校友联络处”,与本会取得联系,各地校友会对本地校友负责,其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由本地校友选举产生,校友总会与校友会建立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举和调整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扩大会1-2年召开一次,一般以集中形式召开,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推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 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必要时,会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研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总结、交流校友活动情况;
(三)了解、汇集校友基本信息;
(四)筹措本会资金,研究财务状况;
(五)编辑出版《校友》,管理校友会网站;
(六)接待海内外校友讲学、参观、访问、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等。
第十六条 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增补。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下列情况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会长批准,可以增补为副会长或常务理事:①各地校友活动的主要负责组织者;②经校友推荐,对校友事业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校友。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有较大影响,热心校友工作;
(三)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秘书长由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原则上由学校在任校长担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代表本会与海内外校友联谊交流。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加强与各地校友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工作;
(四) 处理海内外校友联谊工作;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德高望重的校友和对湖南科技大学有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不受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