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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校友会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湖南科技校友会校友总会 2020-04-13 2724

湖南科技大学校友会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友捐赠管理,促进捐赠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内外校友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之一学校鼓励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积极开发校友资源,鼓励校友为学校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校友捐赠应当坚持依法捐赠、自愿捐赠、无偿捐赠,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进行利益交换。捐赠过程与捐赠财产的保管与使用应当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捐赠财产的用途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学校利益。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友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校友捐赠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广泛联络校友,开发校友资源,协助学校筹集校友捐赠资金,统筹协调管理学校各级各类校友捐赠工作

第五条  校友工作办公室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1.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建立校友信息库;

2.拟定捐赠管理、资金使用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3.提供校友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书、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4.策划、联络捐赠项目,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5.对学校利用校友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6.协调落实学校在捐赠协议中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7.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8.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9.收集整理捐赠资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及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可以成立相应的捐赠管理机构,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校友捐赠项目洽谈、沟通协调、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捐赠基金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学院以本单位的名义按照相关程序要求接受校友捐赠,设立捐赠基金。

第八条  根据捐赠者是否限定捐赠用途,捐赠基金可分为非指定性基金(捐赠者不限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指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用途的基金)。根据基金接受主体的不同,捐赠基金分为学校基金和部门(学院)基金。

第九条  对于校友捐赠的非指定性基金,以“校友捐赠专项资金”形式进行管理,纳入本资金账户的所有资金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统一管理使用。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定期在校友会网站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广大校友的监督。校友捐赠专项资金的支出须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条  除奖励金、助学金外,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捐赠金额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捐赠报批制度,各部门、学院在联络、办理校友捐赠事宜过程中,应与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取得联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接受校友资金捐赠登记表》或者《湖南科技大学接受校友实物捐赠登记表》,并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询问和审核。特别重大的捐赠项目须经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以湖南科技大学及其下属单位为受赠单位的捐资,一律进入学校教育基金会账户,由湖南科技大学开具正式财务收据。捐赠协议一律以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名义对外签署,协议由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各类捐赠资金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对于捐赠者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户核算;对于捐赠者未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采取设立学校基金的方式集中管理。捐赠资金设立的学校基金,一般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其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十四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图书、著作、仪器设备、车辆、建材、苗木、系统软件等),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接受校友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捐赠物情况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校友工作办公室同时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校友捐赠基金的名称一般由“湖南科技大学”、校友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及基金用途等组成。具体名称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对捐赠的校友或团体,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纪念:

1.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2.根据捐赠者意愿,将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在学校相关网站上刊登鸣谢公告,并通过其他媒体在校内外进行广泛宣传;所有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均列入捐赠荣誉册,存放校史馆永久珍藏。

3.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可以建筑物及建筑物内的学术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活动中心等冠名致谢;对捐赠景观、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可立碑或挂牌冠名致谢;对捐赠资助各类庆典活动、学术活动、学生活动等的团体(个人),可以“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鸣谢;对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的,根据额度可以用捐赠者命名。根据捐赠者意愿,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并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

4.通过线上捐赠的捐赠者,将获得一份电子捐赠荣誉证书;根据其意愿,学校可另行提供纸质捐赠荣誉证书。

5.学校还可根据捐赠者的愿望,商定其他纪念或致谢方式。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湖南科技大学”或“湖南科技大学校友会”等名义私自进行募集或接受校友捐赠。有关校友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财产金额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事宜由学校出面洽谈。

第四章 捐赠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接受指定性用途捐赠建议项目

指定用途捐赠以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主,结合建设与发展实际,学校拟订接受捐赠建议项目,供捐赠人参考选择,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1.校园环境类:主要包括对规划待建或未建的大型建筑、雕塑、文化景观等捐助建设;对建筑物、道路或大型活动命名;林木认捐等。此类捐赠一般数额较大,可分为永久性、一次性及有效时限性等不同等级。

2.人才培养类:主要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等,分别用于奖励和激励具有发展潜力与创造力的学生、资助贫困学生等。

3.教师发展与资助类:主要包括奖教金、资助金,分别用于奖励优秀教职工,资助生活困难或患有重病的教职工等。

4.校庆活动与庆典类:针对举办大型校庆庆典或年度校庆活动实施的捐赠捐助,主要包括庆典仪式、文艺演出、学术活动、纪念品与宣传品等捐助。

5.其他指定性用途捐赠。

第十九条  指定性用途捐赠项目一经协商达成,统一由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受理货币或实物捐赠,进入学校教育基金会账户或实物捐赠登记册进行规范管理。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工程建设的实施,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十条  各项非指定性校友捐赠基金应秉着“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发挥基金的最大效能。

第二十一条  非指定性校友捐赠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 捐赠基金资助项目的完成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各校友捐赠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或受资助者须向校友工作办公室及资助者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资金资助项目因捐赠者停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校友工作办公室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结项、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纳入学校基金使用,但必须用于与该项目设立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隐匿、截留、挪用所得捐赠,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捐赠财产的用途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和校友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三届一次校友代表大会修订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

湖南科技大学校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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